2008年8月28日 星期四

第三次台灣校友會籌備會2008/08/28


地點:聯新生物科技(台北市內湖科學園區)
參加人員:
APEX-MBA 2001 黄英晋
APEX-MBA 2002黄世賢
APEX-MBA 2005高瑞興
APEX-MBA 2005鍾坤志
APEX-MBA 2006邱良弼




新加坡國立大學管理學院台灣校友會組織章程 (修訂版)
第 一 章 總 則第 一 條:本會名稱為新加坡國立大學管理學院台灣校友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
英文名稱:NATIONAL UNIVERSITY OF SINGAPORE BUSINESS SCHOOL
TAIWAN ALUMNI ASSOCIATION第 二 條:本會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加強校友聯繫,促進彼此聯誼,鼓勵校友砥礪
學行,服務社會及促進學術交流為宗旨。第 三 條:本會會址設於台灣台北市 。第 四 條:本會任務如下: 一、推動校友聯誼活動,增進校友間情誼 。 二、砥礪校友學行,增進學識與經驗交流 。
三、協助母校推廣校務發展,作為校友與校方間之橋樑。
四、參與社會服務,共謀社會安和樂利。 五、推展台灣與新加坡國際交流活動,促進台新友好關係

第 二 章 會 員第 五 條:凡曾在新加坡國立大學管理學院開設之課程進修、結業、畢業,贊同本會宗旨,經理事
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成為本會會員。
第 六 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校友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
分,其危害團體 情節重大者,得經校友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 七 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
二、經校友大會決議除名者 。
三、會員應每年繳交一次年費,如經二年未繳交者,以出會論 。
第 八 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其已繳會費不予退還 。第 九 條: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或罷免權 。第 十 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第 三 章 組 織 和 職 權
第 十 一 條:本會以校友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校友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察人為監察機構 。
第 十 二 條:校友大會的職權如下: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
三、議決入會費用、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校友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
第 十 三 條:本會置理事七人、監察人一人,候補理事一人,由會員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
第 十 四 條: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議決校友大會之召開事項 。
二、審定會員資格及會員之除名。
三、選舉或罷免會長和副會長 。
四、聘免工作人員 。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 十 五 條:監察人職權如下:
一、監察本會工作之執行 。
二、審核年度決算 。
三、其他應監察之事項。
第 十 六 條:理事會設置會長一人和一位副會長,由理事會成員互選之 。 會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校友大會、理事會主席 。 會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代理之。會長或副會長出缺時,應於一
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 七 條:監察人因故出缺時,由理事會互推一人擔任之。
第 十 八 條:理事、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會長任期以連任一屆為限。
理事、監察人之任期,自召開會員大會理監事改選後,翌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第 一 九 條:理事、監察人有下列之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 。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者 。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
第 廿 十 條: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協助會長處理會務;並依會務需要設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
第 廿 一 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以協助各項會務運作,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 廿 二 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會長、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任期與理事、監察人
之任期同 。
第 廿 三 條:本會於必要時,設置單位聯絡人,協助處理事宜 。
第 四 章 會 議
第 廿 二 條:校友大會分定期與臨時會議二種,由會長召集,召集時除特殊情形外,應於十五
日前以書面通知。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應於每年12月前舉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察人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 廿 三 條:會員不能出席校友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
第 廿 四 條:校友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二、理事、監察人之除名 。
三、財產之處分 。
四、團體之解散 。
五、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 廿 五 條:理事監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 。會議之決議,以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暨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 廿 六 條: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監事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會議者,視同辭職 。

第 五 章 經 費 及 來 源
第 廿 七 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會費五仟元,於入會時繳納 。
二、常年會費二千元 ,於每年第一季前繳納。
三、會員捐款 。
四、委託收益 。
五、基金及其孳息 。
六、其他收入 。第 二 八 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 二 九 條:本會收支由理事會於每年度終了編具報表,送請監察人審核後,提經校友大會通過。第 卅 十 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得經召開校友大會清算之 。
第 六 章 附 則第 卅 一 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第 卅 二 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新加坡大學大走開放創新路線


2008/08/24工商時報

(請點選圖片以放大檢視)

2008年8月17日 星期日

邱進益校友專題演講




黄世賢校友就任龍門扶輪社第九屆社長







台灣校友會籌備會第一次會議記錄

新加坡國立大學管理學院台灣校友會籌備會第一次籌備會會議記錄
會議時間:2008年6月16日AM11:30
會議地點: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113巷6弄7號1樓(原味民生店)
主持人:邱召集人進益
出席:黃副召集人英晉、鍾坤志、邱良弼
邱召集人:學校已於五月底回函(詳見函),謝謝黃副召集人英晉辛苦連絡,建議對學校窗口由其擔任,根據函件我們可展開籌備工作,各位可對籌備工作發表個人看法。
黃副召集人英晉:在函件中學校已表明台灣校友會可開始各項籌備工作,其中校友會組織幹部選任投票,及11月論壇及成立台灣校友會幹部授證很重要,要及早規劃準備,同時希望能擴大參與,請更多校友能一起參與。
鍾坤志:根據學校來函及工作優先規劃,已提兩案討論,供大家議決。
邱良弼:與台灣學術界有較多接觸,所以論壇我可提供相關經驗協助。
提案討論(提案人:鍾坤志):
第一案:本會組織規劃
案由說明:為使本會各項工作效能發揮,建議設立以下組織,以利各項工作推動──召集人:整合本會各項資源,為新加坡國立大學管理學院台灣校友會成立事宜作好準備工作,對外代表本會。
   副召集人:襄助召集人整合本會各項資源,為新加坡國立大學管理學院台灣校友會成立事宜作好準備工作。 
   總幹事:執行召集人交付本會籌備工作。      
   副總幹事:規劃本會各項籌備工作,協助總幹事各執行工作。
   章程委員:草擬本會章程,並完備章程,於本會成立時提交會員通過,為本會未來運作基礎。
   財務委員:規劃、預算、募款管理本會各項財務事宜。
   公關活動委員:規劃本會活動,建構更新會員聯絡資訊,為本會對外窗口及發言人。
   成立大會委員:規劃、籌備本會11月成立大會各項事宜。

討論決議:修正通過,修正『成立大會委員』為『論壇及授證大會委員』,各幹部經由邱召集人同意,確認如下:總幹事:鍾坤志,副總幹事:邱良弼,章程委員:黃世賢,財務委員:高瑞興,論壇及授證大會委員:邱良弼兼任,下月活動請其他委員共同參與。

第二案:本會籌備時程規劃
案由說明:為使本會成立各項工作推動順利,建議以下工作時程規劃:
五月:籌備會成立
六月:籌備會第一次會議(籌備組織建立,開始各項籌備事宜)
七月:籌備會第二次會議(籌備進度統合,規劃本會八月會員聯誼會事宜)
八月:會員聯誼會,籌備會第三次會議(章程定案,十一月成立大會規劃草案完成) 
九月:籌備會第四次會議(成立大會規劃定案)
十月:會員聯誼會,籌備會第五次會議(推動成立大會各項執行事宜)
十一月:成立大會,籌備會第六次會議(檢核成立大會各項籌備事宜執行狀況)
討論決議:修正通過,八月:籌備會第三次會議(章程草案定案,十一月論壇授證大會規劃草案完成),九月:籌備會第四次會議,校友會成立大會(通過章程,依章程選任相關幹部),十、十一月由校友會新任幹部規劃時程執行相關業務。

臨時提案(提案人:邱召集人進益):
案由:因私人因素,請辭本會召集人。
說明:因個人私人因素,請辭本會召集人,提議由黃副召集人英晉接任。
決議:勉予同意本請辭案,並同意由黃副召集人英晉任召集人,繼續本會各項
備工作,聘邱進益校友為本會最高顧問。原章程委員:黃世賢改任副召集人兼章程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