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點:聯新生物科技(台北市內湖科學園區)
參加人員:
APEX-MBA 2001 黄英晋
APEX-MBA 2002黄世賢
APEX-MBA 2005高瑞興
APEX-MBA 2005鍾坤志
APEX-MBA 2006邱良弼
新加坡國立大學管理學院台灣校友會組織章程 (修訂版)
第 一 章 總 則第 一 條:本會名稱為新加坡國立大學管理學院台灣校友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
英文名稱:NATIONAL UNIVERSITY OF SINGAPORE BUSINESS SCHOOL
TAIWAN ALUMNI ASSOCIATION第 二 條:本會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加強校友聯繫,促進彼此聯誼,鼓勵校友砥礪
學行,服務社會及促進學術交流為宗旨。第 三 條:本會會址設於台灣台北市 。第 四 條:本會任務如下: 一、推動校友聯誼活動,增進校友間情誼 。 二、砥礪校友學行,增進學識與經驗交流 。
三、協助母校推廣校務發展,作為校友與校方間之橋樑。
四、參與社會服務,共謀社會安和樂利。 五、推展台灣與新加坡國際交流活動,促進台新友好關係
第 二 章 會 員第 五 條:凡曾在新加坡國立大學管理學院開設之課程進修、結業、畢業,贊同本會宗旨,經理事
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成為本會會員。
第 六 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校友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
分,其危害團體 情節重大者,得經校友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 七 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
二、經校友大會決議除名者 。
三、會員應每年繳交一次年費,如經二年未繳交者,以出會論 。
第 八 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其已繳會費不予退還 。第 九 條: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或罷免權 。第 十 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第 三 章 組 織 和 職 權
第 十 一 條:本會以校友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校友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察人為監察機構 。
第 十 二 條:校友大會的職權如下: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
三、議決入會費用、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校友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
第 十 三 條:本會置理事七人、監察人一人,候補理事一人,由會員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
第 十 四 條: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議決校友大會之召開事項 。
二、審定會員資格及會員之除名。
三、選舉或罷免會長和副會長 。
四、聘免工作人員 。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 十 五 條:監察人職權如下:
一、監察本會工作之執行 。
二、審核年度決算 。
三、其他應監察之事項。
第 十 六 條:理事會設置會長一人和一位副會長,由理事會成員互選之 。 會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校友大會、理事會主席 。 會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代理之。會長或副會長出缺時,應於一
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 七 條:監察人因故出缺時,由理事會互推一人擔任之。
第 十 八 條:理事、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會長任期以連任一屆為限。
理事、監察人之任期,自召開會員大會理監事改選後,翌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第 一 九 條:理事、監察人有下列之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 。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者 。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
第 廿 十 條: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協助會長處理會務;並依會務需要設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
第 廿 一 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以協助各項會務運作,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 廿 二 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會長、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任期與理事、監察人
之任期同 。
第 廿 三 條:本會於必要時,設置單位聯絡人,協助處理事宜 。
第 四 章 會 議
第 廿 二 條:校友大會分定期與臨時會議二種,由會長召集,召集時除特殊情形外,應於十五
日前以書面通知。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應於每年12月前舉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察人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 廿 三 條:會員不能出席校友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
第 廿 四 條:校友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二、理事、監察人之除名 。
三、財產之處分 。
四、團體之解散 。
五、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 廿 五 條:理事監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 。會議之決議,以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暨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 廿 六 條: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監事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會議者,視同辭職 。
第 五 章 經 費 及 來 源
第 廿 七 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會費五仟元,於入會時繳納 。
二、常年會費二千元 ,於每年第一季前繳納。
三、會員捐款 。
四、委託收益 。
五、基金及其孳息 。
六、其他收入 。第 二 八 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 二 九 條:本會收支由理事會於每年度終了編具報表,送請監察人審核後,提經校友大會通過。第 卅 十 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得經召開校友大會清算之 。
第 六 章 附 則第 卅 一 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第 卅 二 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 一 章 總 則第 一 條:本會名稱為新加坡國立大學管理學院台灣校友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
英文名稱:NATIONAL UNIVERSITY OF SINGAPORE BUSINESS SCHOOL
TAIWAN ALUMNI ASSOCIATION第 二 條:本會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加強校友聯繫,促進彼此聯誼,鼓勵校友砥礪
學行,服務社會及促進學術交流為宗旨。第 三 條:本會會址設於台灣台北市 。第 四 條:本會任務如下: 一、推動校友聯誼活動,增進校友間情誼 。 二、砥礪校友學行,增進學識與經驗交流 。
三、協助母校推廣校務發展,作為校友與校方間之橋樑。
四、參與社會服務,共謀社會安和樂利。 五、推展台灣與新加坡國際交流活動,促進台新友好關係
第 二 章 會 員第 五 條:凡曾在新加坡國立大學管理學院開設之課程進修、結業、畢業,贊同本會宗旨,經理事
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成為本會會員。
第 六 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校友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
分,其危害團體 情節重大者,得經校友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 七 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
二、經校友大會決議除名者 。
三、會員應每年繳交一次年費,如經二年未繳交者,以出會論 。
第 八 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其已繳會費不予退還 。第 九 條: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或罷免權 。第 十 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第 三 章 組 織 和 職 權
第 十 一 條:本會以校友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校友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察人為監察機構 。
第 十 二 條:校友大會的職權如下: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
三、議決入會費用、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校友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
第 十 三 條:本會置理事七人、監察人一人,候補理事一人,由會員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
第 十 四 條: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議決校友大會之召開事項 。
二、審定會員資格及會員之除名。
三、選舉或罷免會長和副會長 。
四、聘免工作人員 。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 十 五 條:監察人職權如下:
一、監察本會工作之執行 。
二、審核年度決算 。
三、其他應監察之事項。
第 十 六 條:理事會設置會長一人和一位副會長,由理事會成員互選之 。 會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校友大會、理事會主席 。 會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代理之。會長或副會長出缺時,應於一
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 七 條:監察人因故出缺時,由理事會互推一人擔任之。
第 十 八 條:理事、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會長任期以連任一屆為限。
理事、監察人之任期,自召開會員大會理監事改選後,翌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第 一 九 條:理事、監察人有下列之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 。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者 。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
第 廿 十 條: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協助會長處理會務;並依會務需要設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
第 廿 一 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以協助各項會務運作,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 廿 二 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會長、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任期與理事、監察人
之任期同 。
第 廿 三 條:本會於必要時,設置單位聯絡人,協助處理事宜 。
第 四 章 會 議
第 廿 二 條:校友大會分定期與臨時會議二種,由會長召集,召集時除特殊情形外,應於十五
日前以書面通知。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應於每年12月前舉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察人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 廿 三 條:會員不能出席校友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
第 廿 四 條:校友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二、理事、監察人之除名 。
三、財產之處分 。
四、團體之解散 。
五、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 廿 五 條:理事監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 。會議之決議,以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暨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 廿 六 條: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監事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會議者,視同辭職 。
第 五 章 經 費 及 來 源
第 廿 七 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會費五仟元,於入會時繳納 。
二、常年會費二千元 ,於每年第一季前繳納。
三、會員捐款 。
四、委託收益 。
五、基金及其孳息 。
六、其他收入 。第 二 八 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 二 九 條:本會收支由理事會於每年度終了編具報表,送請監察人審核後,提經校友大會通過。第 卅 十 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得經召開校友大會清算之 。
第 六 章 附 則第 卅 一 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第 卅 二 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