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5日 星期一

副總統閣下親臨新加坡國立大學管理學院台灣校友會成立大會




副總統出席新加坡國立大學管理學院台灣校友會成立大會
2008/12/15 上午 09:59:36
/記者/曾東信  蕭萬長副總統出席新加坡國立大學管理學院台灣校友會成立大會,並應邀致詞。  副總統表示,今年五月二十日就職至今,他尚未應邀出席校友會,今晚可以說是首次參加,感覺很好。  副總統說,在場貴賓或許會好奇他為何接受邀請與會,其實有幾項原因,首先他與新加坡淵源頗深,因為新加坡國立大學創辦於1905年,當時名稱為馬來亞大學,該校在新加坡與吉隆坡均設有校區,新加坡校區由醫學院開始;其次,新加坡大學管理學院在1965年成立,那時亞洲經濟尚未開始蓬勃發展;此外,他記得,新加坡國立大學成立時正好是新加坡獨立,那年他到馬來西亞擔任外交官,轄區包括新加坡,因此他時常訪問新加坡,就這樣看他一步步發展,到現在的繁榮進步。  副總統說,新加坡大學成立管理學院,就可以看出其遠見,新加坡政府與國立大學辦理管理學院,歷史很久,幾十年來所建立的基礎相當雄厚,因此,「金融時報」將之稱為世界前三十名優秀的管理學院之一,可說是亞洲人的光榮。  副總統表示,他過去幾年未擔任公職期間,曾經到母校政治大學教授EMBA課程,為學習需要曾帶學生到新加坡訪問,並參觀新加坡國立大學管理學院,該院的經營讓學生留下深刻印象,也思考著一個問題:新加坡能為何台灣不能?所以回國後更積極努力學習。基於上述各項原因,今晚他才特地前來,除致詞也將留下與大家作意見交流。  副總統強調,世界經濟趨勢變化很大,在面臨金融危機發生之際,我們同時也得到一個很大的啟示,剛才新加坡國大管理學院楊院長提到企業經營者的倫理(integrity)問題,說實話,這些西方大企業CEO誠信的確有問題,最近他在幾次對外演說中均提到,台灣要振興經濟,相關紓困、消費券等措施都是短期救急,真正要進行的是從基礎做起。  副總統進一步表示,基於這些原因,他不斷提到幾件重要事情,第一就是人才培育,我們積極培養國內人才,同時歡迎外面人才進來;第二,現在世界經濟發展快速、變化頗大,政府相關法令規章也不見得趕得上,所以企業組織經營者必須具備道德倫理觀念,如果在他們面對社會觀感不佳,尚能領有高薪,卻還要求以人民納稅錢進行紓困,這說不過去;第三企業要推動創新,台灣產業之所以還能跟得上時代腳步,特別是IT產業,就是大家一直投入創新與研發,這也是台灣產業未來要轉型的道路;最後則是企業跨領域整合,這幾項最主要需由根本的教育著手。  副總統強調,教育是最根本的投資,政府必須要加強此一工作,新加坡政府在此方面的效率有目共睹,值得我們學習;副總統說,每一個地方都有自己的歷史與文化背景,但仍有些基本的精神值得我們學習,其中新加坡政府重視人才、不惜經費投入教育的精神,正是我們需要持續努力與仿效的工作,特別在經濟不景氣的時候,反而更需要加強對教育的投資。  副總統最後再度恭賀新大管理學院校友會的成立,並期勉台灣與新加坡未來在經營管理的知識與經驗交流能更上層樓,共同為教育發展攜手努力。

2008年12月8日 星期一

2008年10月16日 星期四

第一屆校友會理監事候選人推薦參考名單

以下為第一屆校友會理監事候選人推薦參考名單,為免有遺珠之憾,請於推薦截止2008/10/21前推薦。

理事

黃英晉(APEX MBA-2001)
黃世賢(APEX MBA-2002)
高瑞興(APEX MBA-2005)
楊秋瑛(MBA-1995)
馮亞敏(APEX MBA-2007)
徐福榮(APEX MBA-2002)
謝淑琴(APEX MBA-2006)

監事
邱進益(APEX MBA-2002)
葛隽詩(APEX MBA-2001)

第一屆校友會理監事選舉辦法

新加坡國立大學管理學院台灣校友會
第一屆校友會理監事選舉辦法

第一條: 依據
依據組織章程第十三條
第二條:主辦單位
由校友會成立籌備會主辦之。
第三條:選舉人資格
依據校友會組織章程第五條規定之會員資格。
第四條:候選人資格
同選舉人資格。
第五條:候選人提名推薦方式
1. 由選舉人連署推薦。推薦截止日為選舉日前十日,逾期不予受理。
2. 選舉人連署推薦,至少需有三位選舉人共同簽署,方屬有效推薦。理監事候選人連署推薦表,如附件一。
3. 連署推薦本次需於2008/10/21前,以傳真(傳真號碼:+886-2-8751-9197)或郵寄至台北市洲子街52號3F聯新生技黃英晉 收。
第六條:投票方式
採通訊投票。
每張理事選票至多可圈(勾)選五位理事,監察人選票至多可圈(勾)選監事候選一人。

第七條:開票、記票
開票、記票過程由校友現場推派代表負責開票、唱票,由校友會成立籌備會負責監選及確認選舉結果。
第八條:選舉結果公布
經確認選舉結果無誤後,由校友會成立籌備會召集人簽署公布,會後公布於校友會官方網站。同時以正式公函通知母校全球校友會辦公室。
第九條:修訂
本辦法內容如有修改必要,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後,需經會員大會通過公布方屬修正程序完成。

選舉辦法
附件一:
2008年第一屆校友會理監事選舉
理事會理事候選人推薦表
被推薦人: (會員編號: )
推薦連署人:
1. 連署人A (會員編號: )
2. 連署人B (會員編號: )
3. 連署人C (會員編號: )
連署人需親自簽署,代簽不予接受。
理事會監察人候選人推薦表
被推薦人: (會員編號: )
推薦連署人:
1. 連署人A (會員編號: )
2. 連署人B (會員編號: )
3. 連署人C (會員編號: )
連署人需親自簽署,代簽不予接受

新加坡國立大學管理學院台灣校友會組織章程 2008/10/16

新加坡國立大學管理學院台灣校友會組織章程
2008/10/16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新加坡國立大學管理學院台灣校友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英文名稱:NATIONAL UNIVERSITY OF SINGAPORE BUSINESS SCHOOL TAIWAN ALUMNI ASSOCIATION
第 二 條:
本會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加強校友聯繫,促進彼此聯誼,鼓勵校友砥礪學行,服務社會及促進學術交流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灣台北市 。
第 四 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推動校友聯誼活動,增進校友間情誼 。
二、砥礪校友學行,增進學識與經驗交流 。
三、協助母校推廣校務發展,作為校友與校方間之橋樑。
四、參與社會服務,共謀社會安和樂利。
五、推展台灣與新加坡國際交流活動,促進台新友好關係。
第 二 章 會 員
第 五 條:
凡曾在新加坡國立大學管理學院開設之課程進修、結業、畢業,贊同本會宗旨,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成為本會會員。
第 六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校友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 情節重大者,得經校友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 七 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
二、經校友大會決議除名者 。
三、會員應每年繳交一次年費,如連續二年未繳交者,以出會論。
第 八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其已繳會費不予退還 。
第 九 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或罷免權 。
第 十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第 三 章 組 織 和 職 權
第 十 一 條:
本會以校友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校友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察人為監察機構。
第 十 二 條:
校友大會的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
三、議決入會費用、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校友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 十 三 條:
本會設置理事五人,候補理事二人,監察人一人,候補監察人一人,由會員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
第 十 四 條:
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議決校友大會之召開事項 。
二、審定會員資格及會員之除名。
三、選舉或罷免會長和副會長 。
四、聘免工作人員 。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 十 五 條:
監察人職權如下:
一、監察本會工作之執行 。
二、審核年度決算 。
三、其他應監察之事項。
第 十 六 條:
理事會設置會長一人和副會長一人,由理事會成員互選之 。
會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校友大會、理事會主席 。
會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代理之。會長或副會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 十 七 條:
監察人因故出缺時,由候補監查人遞補擔任之。
第 十 八 條:
理事、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會長任期以連任一屆為限。
理事、監察人之任期,自召開會員大會理監事改選後,翌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第 一 九 條:
理事、監察人有下列之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 。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者 。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
第 廿 十 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協助會長處理會務;並依會務需要設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
第 廿 一 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以協助各項會務運作,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 廿 二 條:
本會理事會得聘請名譽會長、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任期與理事、監察人之任期同 。
第 四 章 會 議
第 廿 三 條:
校友大會分定期與臨時會議二種,由會長召集,召集時除特殊情形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應於每年12月前舉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察人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 廿 四 條:
會員不能出席校友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
第 廿 五 條:
校友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二、理事、監察人之除名 。
三、財產之處分 。
四、團體之解散 。
五、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 廿 六 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 。會議之決議,以理事過半數之出席,暨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廿 七 條:
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監事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會議者,視同辭職 。
第 五 章 經 費 及 來 源
第 廿 八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會費五仟元,於入會時繳納 。
二、常年會費二千元 ,於每年第一季前繳納。
三、會員捐款 。
四、委託收益 。
五、基金及其孳息 。
六、其他收入 。
第 二 九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
第 卅 十 條:
本會收支由理事會於每年度終了編具報表,送請監察人審核後,提經校友大會通過。
第 卅 一 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得經召開校友大會清算之 。
第 六 章 附 則
第 卅 二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
第 卅 三 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校友會理監事選舉辦法

第一條:總則
本選舉辦法係依據新加坡國立大學管理學院台灣校友會組織章程第十三條訂定。
第二條:主辦單位
由該屆現任理監事會負責執行相關事宜。
第三條:選舉人資格
本會所有有效會員。
第四條:候選人資格
同選舉人資格。
第五條:候選人提名推薦方式
1. 由選舉人連署推薦。推薦截止日為選舉日前十日,逾期不予受理。
2. 選舉人連署推薦,至少需有三位選舉人共同簽署,方屬有效推薦。理、監事候選人連署推薦表,如附件一。
第六條:投票方式
採不記名現場投票或通訊投票。
每張理事選票至多可圈(勾)選五位理事,監察人選票至多可圈(勾)選監事候選一人。
選舉人不克出席參加時,可委託會員為代理人;受委託人之身分需為校友會有效之會員,每位會員以代理一位委託人為限。受委託人於選舉當日需憑委託人簽署之制式委託書領取選票。
第七條:開票、記票
開票、記票過程由校友現場推派代表負責開票、唱票,現任校友會監察人負責監選及確認選舉結果。
第八條:選舉結果公布
經確認選舉結果無誤後,由當屆校友會理事長簽署公布,會後公布於校友會官方網站。同時以正式公函通知母校全球校友會辦公室。
第九條:修訂
本辦法內容如有修改必要,經理事會提案討論通過後,需經會員大會通過公布方屬修正程序完成。

選舉辦法
附件一:
200X年第X屆校友會理監事選舉

理事會理事候選人推薦表
被推薦人: (會員編號: )
推薦連署人:
1. 連署人A (會員編號: )
2. 連署人B (會員編號: )
3. 連署人C (會員編號: )
連署人需親自簽署,代簽不予接受。

理事會監察人候選人推薦表
被推薦人: (會員編號: )
推薦連署人:
1. 連署人A (會員編號: )
2. 連署人B (會員編號: )
3. 連署人C (會員編號: )
連署人需親自簽署,代簽不予接受

2008年8月28日 星期四

第三次台灣校友會籌備會2008/08/28


地點:聯新生物科技(台北市內湖科學園區)
參加人員:
APEX-MBA 2001 黄英晋
APEX-MBA 2002黄世賢
APEX-MBA 2005高瑞興
APEX-MBA 2005鍾坤志
APEX-MBA 2006邱良弼




新加坡國立大學管理學院台灣校友會組織章程 (修訂版)
第 一 章 總 則第 一 條:本會名稱為新加坡國立大學管理學院台灣校友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
英文名稱:NATIONAL UNIVERSITY OF SINGAPORE BUSINESS SCHOOL
TAIWAN ALUMNI ASSOCIATION第 二 條:本會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加強校友聯繫,促進彼此聯誼,鼓勵校友砥礪
學行,服務社會及促進學術交流為宗旨。第 三 條:本會會址設於台灣台北市 。第 四 條:本會任務如下: 一、推動校友聯誼活動,增進校友間情誼 。 二、砥礪校友學行,增進學識與經驗交流 。
三、協助母校推廣校務發展,作為校友與校方間之橋樑。
四、參與社會服務,共謀社會安和樂利。 五、推展台灣與新加坡國際交流活動,促進台新友好關係

第 二 章 會 員第 五 條:凡曾在新加坡國立大學管理學院開設之課程進修、結業、畢業,贊同本會宗旨,經理事
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成為本會會員。
第 六 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校友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
分,其危害團體 情節重大者,得經校友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 七 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
二、經校友大會決議除名者 。
三、會員應每年繳交一次年費,如經二年未繳交者,以出會論 。
第 八 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其已繳會費不予退還 。第 九 條: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或罷免權 。第 十 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第 三 章 組 織 和 職 權
第 十 一 條:本會以校友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校友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察人為監察機構 。
第 十 二 條:校友大會的職權如下: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
三、議決入會費用、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校友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
第 十 三 條:本會置理事七人、監察人一人,候補理事一人,由會員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
第 十 四 條: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議決校友大會之召開事項 。
二、審定會員資格及會員之除名。
三、選舉或罷免會長和副會長 。
四、聘免工作人員 。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 十 五 條:監察人職權如下:
一、監察本會工作之執行 。
二、審核年度決算 。
三、其他應監察之事項。
第 十 六 條:理事會設置會長一人和一位副會長,由理事會成員互選之 。 會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校友大會、理事會主席 。 會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代理之。會長或副會長出缺時,應於一
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 七 條:監察人因故出缺時,由理事會互推一人擔任之。
第 十 八 條:理事、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會長任期以連任一屆為限。
理事、監察人之任期,自召開會員大會理監事改選後,翌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第 一 九 條:理事、監察人有下列之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 。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者 。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
第 廿 十 條: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協助會長處理會務;並依會務需要設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
第 廿 一 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以協助各項會務運作,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 廿 二 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會長、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任期與理事、監察人
之任期同 。
第 廿 三 條:本會於必要時,設置單位聯絡人,協助處理事宜 。
第 四 章 會 議
第 廿 二 條:校友大會分定期與臨時會議二種,由會長召集,召集時除特殊情形外,應於十五
日前以書面通知。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應於每年12月前舉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察人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 廿 三 條:會員不能出席校友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
第 廿 四 條:校友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二、理事、監察人之除名 。
三、財產之處分 。
四、團體之解散 。
五、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 廿 五 條:理事監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 。會議之決議,以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暨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 廿 六 條: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監事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會議者,視同辭職 。

第 五 章 經 費 及 來 源
第 廿 七 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會費五仟元,於入會時繳納 。
二、常年會費二千元 ,於每年第一季前繳納。
三、會員捐款 。
四、委託收益 。
五、基金及其孳息 。
六、其他收入 。第 二 八 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 二 九 條:本會收支由理事會於每年度終了編具報表,送請監察人審核後,提經校友大會通過。第 卅 十 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得經召開校友大會清算之 。
第 六 章 附 則第 卅 一 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第 卅 二 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新加坡大學大走開放創新路線


2008/08/24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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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17日 星期日

邱進益校友專題演講




黄世賢校友就任龍門扶輪社第九屆社長







台灣校友會籌備會第一次會議記錄

新加坡國立大學管理學院台灣校友會籌備會第一次籌備會會議記錄
會議時間:2008年6月16日AM11:30
會議地點: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113巷6弄7號1樓(原味民生店)
主持人:邱召集人進益
出席:黃副召集人英晉、鍾坤志、邱良弼
邱召集人:學校已於五月底回函(詳見函),謝謝黃副召集人英晉辛苦連絡,建議對學校窗口由其擔任,根據函件我們可展開籌備工作,各位可對籌備工作發表個人看法。
黃副召集人英晉:在函件中學校已表明台灣校友會可開始各項籌備工作,其中校友會組織幹部選任投票,及11月論壇及成立台灣校友會幹部授證很重要,要及早規劃準備,同時希望能擴大參與,請更多校友能一起參與。
鍾坤志:根據學校來函及工作優先規劃,已提兩案討論,供大家議決。
邱良弼:與台灣學術界有較多接觸,所以論壇我可提供相關經驗協助。
提案討論(提案人:鍾坤志):
第一案:本會組織規劃
案由說明:為使本會各項工作效能發揮,建議設立以下組織,以利各項工作推動──召集人:整合本會各項資源,為新加坡國立大學管理學院台灣校友會成立事宜作好準備工作,對外代表本會。
   副召集人:襄助召集人整合本會各項資源,為新加坡國立大學管理學院台灣校友會成立事宜作好準備工作。 
   總幹事:執行召集人交付本會籌備工作。      
   副總幹事:規劃本會各項籌備工作,協助總幹事各執行工作。
   章程委員:草擬本會章程,並完備章程,於本會成立時提交會員通過,為本會未來運作基礎。
   財務委員:規劃、預算、募款管理本會各項財務事宜。
   公關活動委員:規劃本會活動,建構更新會員聯絡資訊,為本會對外窗口及發言人。
   成立大會委員:規劃、籌備本會11月成立大會各項事宜。

討論決議:修正通過,修正『成立大會委員』為『論壇及授證大會委員』,各幹部經由邱召集人同意,確認如下:總幹事:鍾坤志,副總幹事:邱良弼,章程委員:黃世賢,財務委員:高瑞興,論壇及授證大會委員:邱良弼兼任,下月活動請其他委員共同參與。

第二案:本會籌備時程規劃
案由說明:為使本會成立各項工作推動順利,建議以下工作時程規劃:
五月:籌備會成立
六月:籌備會第一次會議(籌備組織建立,開始各項籌備事宜)
七月:籌備會第二次會議(籌備進度統合,規劃本會八月會員聯誼會事宜)
八月:會員聯誼會,籌備會第三次會議(章程定案,十一月成立大會規劃草案完成) 
九月:籌備會第四次會議(成立大會規劃定案)
十月:會員聯誼會,籌備會第五次會議(推動成立大會各項執行事宜)
十一月:成立大會,籌備會第六次會議(檢核成立大會各項籌備事宜執行狀況)
討論決議:修正通過,八月:籌備會第三次會議(章程草案定案,十一月論壇授證大會規劃草案完成),九月:籌備會第四次會議,校友會成立大會(通過章程,依章程選任相關幹部),十、十一月由校友會新任幹部規劃時程執行相關業務。

臨時提案(提案人:邱召集人進益):
案由:因私人因素,請辭本會召集人。
說明:因個人私人因素,請辭本會召集人,提議由黃副召集人英晉接任。
決議:勉予同意本請辭案,並同意由黃副召集人英晉任召集人,繼續本會各項
備工作,聘邱進益校友為本會最高顧問。原章程委員:黃世賢改任副召集人兼章程委員。

2008年5月14日 星期三

台灣校友會組織章程(草案)

新加坡國立大學管理學院台灣校友會組織章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名稱為新加坡國立大學管理學院台灣校友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
英文名稱:NATIONAL UNIVERSITY OF SINGAPORE BUSINESS SCHOOL
TAIWAN ALUMNI ASSOCIATION
第 二 條:本會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加強校友聯繫,促進彼此聯誼,鼓勵校友砥礪
學行,服務社會及促進學術交流為宗旨。
第 三 條:本會會址設於台灣台北市 。
第 四 條:本會任務如下:
一、推動校友聯誼活動,增進校友間情誼 。
二、砥礪校友學行,增進學識與經驗交流 。
三、協助母校推廣校務發展,作為校友與校方間之橋樑。
四、參與社會服務,共謀社會安和樂利。
五、推展台灣與新加坡國際交流活動,促進台新友好關係

第 二 章 會 員
第 五 條:凡曾在新加坡國立大學管理學院開設之課程進修、結業、畢業或擔任教職員,贊同本會
宗旨,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成為本會會員。
第 六 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校友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
分,其危害團體 情節重大者,得經校友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 七 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
二、經校友大會決議除名者 。
三、會員應每年繳交一次年費,如經二年未繳交者,以出會論 。
第 八 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其已繳會費不予退還 。
第 九 條: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或罷免權 。
第 十 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第 三 章 組 織 和 職 權
第 十 一 條:本會以校友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校友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
第 十 二 條:校友大會的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
三、議決入會費用、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校友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
第 十 三 條: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第 十 四 條: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議決校友大會之召開事項 。
二、審定會員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會長和副會長 。
四、聘免工作人員 。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 十 五 條: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察本會工作之執行 。
二、審核年度決算 。
三、選舉或罷免監事 。
四、其他應監察之事項。
第 十 六 條:理事會設置會長一人和一位副會長,由理事會成員互選之 。
會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校友大會、理事會主席 。
會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代理之。會長或副會長出缺時,應於一
個月內補選之 。
第 十 七 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
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十 八 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會長任期以一屆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校友大會後,即正式起算。
第 一 九 條:理事、監事有下列之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 。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
第 廿 十 條: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多人,協助會長處理會務;並依會務需要設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
第 廿 一 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以協助各項會務運作,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 廿 二 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任期與理事、監事
之任期同 。
第 廿 三 條:本會於必要時,得按各系所或各年級,設置單位聯絡人,協助處理事宜 。
第 四 章 會 議
第 廿 二 條:會員大會分定期與臨時會議二種,由會長召集,召集時除特殊情形外,應於十五
日前以書面通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應於每年 月舉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 廿 三 條:會員不能出席校友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 廿 四 條:校友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二、會員之除名 。
三、理事、監事之除名 。
四、財產之處分 。
五、團體之解散 。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 廿 五 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 。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暨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 廿 六 條: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監事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會議者,視同辭職 。

第 五 章 經 費 及 來 源
第 廿 七 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會費三仟元,於入會時繳納 。
二、常年會費二千元 ,於每年第一季前繳納。
三、會員捐款 。
四、委託收益 。
五、基金及其孳息 。
六、其他收入 。
第 二 八 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
第 二 九 條:本會收支由理事會於每年度終了造具報表,送請監事會審核後,提經校友大會通過。
第 卅 十 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益團體所有 。

第 六 章 附 則
第 卅 一 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
第 卅 二 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